首页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