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