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有效期为3年。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延续注册申请表;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