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培训合格的教师可按规定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授课工作。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