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继续教育的方式 第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继续教育的方式 第十九条 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