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章 培训单位的职责 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培训单位的职责 第十六条 对于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的,培训单位报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发放统一式样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加盖培训单位印章。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