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