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