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章 注册 第十八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注册 第十八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