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聘用单位破产的;

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