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第九条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