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第二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注册建造师注册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注册建造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提交相应材料。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