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第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对其签署的工程管理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