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第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