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非煤矿矿山安全、危险物品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除外)和其他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建筑施工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