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202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需要注销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可以持下列文件办理注销申请: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申请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注销登记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
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申请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注销登记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
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