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监考人员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当场处理,应当及时向中注协和省级注协报告。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