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三十三条 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