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被处理人姓名、身份证件号及准考证号;
违规的事实和证据;
处理的依据和结果;
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日期。
处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处理决定单位的印章。
被处理人姓名、身份证件号及准考证号;
违规的事实和证据;
处理的依据和结果;
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日期。
处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处理决定单位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