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对应考人员的违规证据,应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其中对应考人员违规使用的物品进行暂扣的,应当填写清单,并在7日内退还应考人员。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