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应考人员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财政部考委会负责认定,由财政部考办发布。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报名地的地方考办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由财政部考办统一组织成绩复核。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