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无效规章,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不予备案,并通知制定机关。

规章在制定技术上存在问题的,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由制定机关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