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201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编辑法规汇编,应当做到:
选材准确。收入法规汇编的法规必须准确无误,如果收入废止或者失效的法规,必须注明;现行法规汇编不得收入废止或者失效的法规。
内容完整。收入法规汇编的法规名称、批准或者发布机关、批准或者发布日期、施行日期、章节条款等内容应当全部编入,不得随意删减或者改动。
编排科学。法规汇编应当按照一定的分类或者顺序排列,有利于各项工作的开展。
选材准确。收入法规汇编的法规必须准确无误,如果收入废止或者失效的法规,必须注明;现行法规汇编不得收入废止或者失效的法规。
内容完整。收入法规汇编的法规名称、批准或者发布机关、批准或者发布日期、施行日期、章节条款等内容应当全部编入,不得随意删减或者改动。
编排科学。法规汇编应当按照一定的分类或者顺序排列,有利于各项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