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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受理和审查、核查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以公告方式确定统一受理日期。 第七条 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受理期限内通过司法部网站登录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 第八条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九条 受理机关应当自统一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书面审查报告与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查。对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授… 第十条 受理机关应当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网站上公示。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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