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档案,实行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形式,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并及时记载、更新相关信息。

档案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考试报名信息、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申请材料;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种类、取得时间和撤销、注销法律职业资格情况;

调转档案情况;

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情况;

参加职前培训情况;

其他应当载入档案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