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