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司法行政、财政、民政、教育、卫生健康(老龄办)、共产主义青年团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