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志愿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核实后,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取消或通知招募单位取消其法律援助志愿者身份,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本人:

以法律援助志愿者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收取受援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的;

同一年度内三次不能完成预先约定的服务,或者因服务质量不合格被受援人投诉三次以上的;

违反相关执业行为规范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