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20年) 第三章 法医临床鉴定 第十八条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20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法医临床鉴定 第十八条 人体功能评定。依据相关标准,在活体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的基础上,必要时结合伤(病)情资料,对视觉功能、听觉功能、男性性功能与生育功能、嗅觉功能及前庭平衡功能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