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配售发行方式指引(2000年) 二、

二、 发行量在8000万股以下的,在目前市场条件下,原则上不建议使用该发行方式。若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坚持使用该方式发行,则应当采取“回拨机制”,即根据一般投资者的超额认购倍数,确定对法人的配售量。具体操作规程详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