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2015年) 1.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2015年) 1. 1. 唯一性。统一代码及其9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例如,一个主体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按照法定程序,需依法注销该事业单位,再设立新企业。新设立企业是一个新主体,需赋予新的统一代码。 (三)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