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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密案件查处办法(2017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配合机制

第五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与中央和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在泄密案件查处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第五十七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纪检监察、网信、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泄密案件查处工作。 第五十八条 在泄密案件查处工作中需要军地双方配合的,军队相应保密工作部门和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直接联系,相互之间应当支持配合。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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