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密案件查处办法(2017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后,应当提交结案报告,经立案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泄密案件的发生、发现经过;

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密级、数量、载体形式以及概要内容;

泄密案件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

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

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有关机关、单位整改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