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密案件查处办法(201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