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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密案件查处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初查与立案

第二十七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决定是否立案前,应当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查,了解是否存在泄密事实。初查内容包括: 第二十八条 初查结束后,应当形成初查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案件线索情况、初查情况和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初查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初查时限为2个月,必要时可以延长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线索,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查完毕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 第三十一条 经初查应当予以立案的,办案人员应当填报立案表,并附案件线索材料、初查情况报告,报请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立案后,应当制作立案通知书,通知有关机关、单位;通知立案可能影响案件查处工作的,可以直接通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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