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毒品、淫秽物品的; 参预或者帮助他人非法出入境的; 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