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携带、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违禁物品的; 非法拦截、强行靠登、冲撞或者偷开他人船舶的; 非法扣押他人船舶或者船上物品的。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