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携带、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违禁物品的;

非法拦截、强行靠登、冲撞或者偷开他人船舶的;

非法扣押他人船舶或者船上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