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部门不发给出海证件: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罪犯;
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经济、民事案件的;
出海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利用船舶进行过走私或者运送偷渡人员的;
其他不宜从事出海生产作业的。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罪犯;
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经济、民事案件的;
出海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利用船舶进行过走私或者运送偷渡人员的;
其他不宜从事出海生产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