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航标配布 第十一条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航标配布 第十一条 海峡进出口段及通海河口段的航标配布,应注意连贯、衔接,明确航道的方向与界限,不得与其他标识相混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