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2025年) 第四章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合同签订及履行 第十七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服务合同,并按照公平、无歧视原则向用户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八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拒绝与符合条件用户签订服务合同,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不得制定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条款。 第十九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中断或取消合同执行,不得为提高管输收入而故意增加管输距离。 第二十条 用户应当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油气资源交付和提取义务,遵守合同约定的滞留时限等要求。 第二十一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与用户应当对开放服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并对因泄密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