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2014年) 第十七条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沪港通的业务规则,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