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2003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经检验检疫,将管理区内产生的废旧物品、生活垃圾运出管理区的,或者将非管理区内产生的废旧物品、生活垃圾运出管理区的,由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依法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