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对从事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的企业(以下简称再制造企业)实行规范管理,再制造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拆解、清洗、制造、装配、产品质量检测等方面的技术装备和能力;
具备检测鉴定旧汽车零部件性能指标的技术手段和能力;
具有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和能力,并满足相关废物处理等环保要求,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
建立并执行产品再制造的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和生产规范;
向社会进行公开承诺,包括产品质量性能、售后质保、标识使用等;
开展再制造的产品类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