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再制造产品销售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在销售和使用再制造产品时应向消费者说明产品为再制造产品,并提供再制造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质量保证信息和售后质量保修手册。

汽车维修企业应当在向消费者出具的维修费用结算清单中注明再制造产品使用情况,并上传至交通运输部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没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质量保证信息和售后质量保修手册的再制造产品不得用于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