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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称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汽车金融公司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汽车金融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六十五条 中国境内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仅限于向境内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境内是指中国大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第六十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车辆金融服务的,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1日起施行。原《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8年第1号)废止。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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