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是指汽车金融公司以汽车为租赁标的物,根据承租人对汽车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汽车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