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汽车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