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必要时可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汽车金融公司更换专业技能和独立性达不到监管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