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收取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费用,同种性能检验、使用鉴定项目参照海运、铁路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鉴定标准收取检验费。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