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检验 第十四条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检验 第十四条 当同一批包装容器有不同使用单位时,生产企业可凭《性能检验结果单》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分证。当不同的外贸经营单位使用同一份《使用鉴定结果单》装运危险货物时,外贸经营单位可凭《使用鉴定结果单》(正本)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分证。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